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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地方税务局

来源:若羌县地方税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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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若羌县胜利路85号

联系电话: 0996-7105075 / 7105659

电子邮箱: rqxdsj@163.com

领导班子成员

王建辉 党组书记、局长

乌麦尔•依明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祥科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魏文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张琴

联系电话: 0996- 7105075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辖区内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税所涉及的发票及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监督检查地方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地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七、分配和下达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负责税源调查、税收收入分析预测工作;负责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工作;负责税收宣传和国际税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地方税务部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承担推广和应用工作。

九、组织开展地方税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

十、负责地方税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群工作和基层建设;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

一、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235)

2.申请条件:(1)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应税凭证的鉴证、公正单位,以及民航、铁路、公路运输、金融、保险发放和办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2)有熟悉印花税业务的代售人员(3)代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专户存储。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1)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注销: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办理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受;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受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接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5.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6.服务承诺:

实行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为纳税人提供依法服务、高效服务、文明服务和廉洁服务。

7.办理时限:

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

本事项由计会征收科承办,联系电话:0996-7105079

9.监督(投诉)渠道:

本机关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部门为若羌县地方税务局监察室;通信地址:若羌县胜利路85号;监督电话:0996-7105071

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办事服务项目

一、注销登记

1.申请条件: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2.报送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发票领购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3.办理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受;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受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注销登记申请信息。

(3)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检查并对未结事项进行处理。若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4)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对结存的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缴销纳税人未使用完的发票。

(5)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即时核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办理时限

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若管理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1)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的情形。

5.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6. 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本事项由计会征收科承办,联系电话:0996-7105079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申请条件: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要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3.办理程序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受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并封存原件,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按规定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后,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的信息,核销登记,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署意见退还纳税人。

4.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5.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6. 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本事项由计会征收科承办,联系电话:0996-7105079

三、企业所得税批准类优惠办理

1.申请条件: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送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说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3.办理程序

(1)办税服务厅接受资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受原因。

(2)办税服务厅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审批。

(3)办税服务厅接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4)提示纳税人,当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理时限

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6. 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

本事项由计会征收科承办,联系电话:0996-7105079